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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包括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包括哪些

一、《民法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规定

《民法典》的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民法典》规定法人应该有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首先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了一下,《民法典》中,法人代表成立的必备。包括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场地的。其次就是法人解散时,应当怎么样进行清算。可能大家对于某个地方还是不太清楚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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