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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167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167涉及到委托代理的内容,委托代理一般都是出现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的,民事案件有代理人,刑事案件也可以有。那么关于民法典167条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民法典中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代理人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 ,包括代理人还有被代理人。

关于民法典167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民法典167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代理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具备的权利,有的时候在庭审的过程中出现生病或者是其他不能到庭的原因的,就可以委托他人来为自己代为诉讼,可以是自己的亲人好朋友,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代理人应该出示委托书才可以代理主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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