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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47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犯下错误,有的错误轻微、有的错误严重,有的可以补救、有的无法挽回,那么在民事行为,特别是比较常见的经济活动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偏差、产生误解导致发生重大差错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这就关系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47条的规定了,那么,《民法典》147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民法典》147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147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要实现错误引发法律行为撤销须满足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当然在交易上被视为重要的人或物之特征的错误,亦在其列;

2、须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须错误为意思表示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在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从主观上看,须认为表意人在知道真实状况时,是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的,否则错误的主观重要性就被否定;从客观上看,须认为表意人“在合理评价情况时”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法律欲借助对意思的客观重要性来限制撤销的可能性,即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在“不受固执、主观情绪以及愚蠢观念”影响的情况下是否会作出该意思表示。这一判断不维表意人主观意志为是,而应从客观理性第三人角度判断。

3、须作出有效的撤销表示;关于有效的撤销表示,须满足如下三个要件:

(1)须撤销意思被表示出来,至于表示方式是明示还是默示,均不重要,关键是表示受领人能够从中知悉表意人因意思瑕疵而选择消灭该表示。

(2)撤销须由撤销权人向撤销相对人作出并且到达,而撤销权人即意思表示瑕疵表意人,撤销相对人是受领撤销意思表示的人。

(3)撤销表示须在撤销权消灭前作出(例外就最长除斥期间而言,应是在撤销权消灭前到达),由此衍生一个要件,撤销权未消灭。关于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除斥期间届满;

2)撤销权人认可被撤销法律行为,放弃撤销权(第152条第1款第(三)项);

3)根据诚信原则排除撤销权,比如法律行为经规范解释发现,不撤销对表意人更有利,那么表意人不得撤销;虽然表示内容对表意人更不利,但相对人同意按照表意人效果意思发生效力。

除了上述内容外,还需考虑的一点是,错误的特殊情况:订立遗嘱中的错误和结婚时的错误。就遗嘱中的错误界定而言,动机错误也可以撤销,因为遗嘱不涉及交易安全也不存在需要保护的相对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是遗嘱的撤销不同于《民法典》所称的遗嘱撤销(准确地说是遗嘱撤回),这里的遗嘱须已经发生效力,而继承法上所称的遗嘱的撤销以遗嘱未生效为前提。前者的撤销人是因废止遗嘱而直接受益的人,后者的撤销人是遗嘱人。遗嘱的撤销不会引发信赖损失赔偿请求权。就结婚时的错误而言,原则上不得以存在意思表示错误,甚至被欺诈都不能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必须是不法胁迫。至于其他错误,原则上不得撤销。

综上所述,关于《民法典》第147条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具备哪些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主要包括三个要件,存在意思表示不同的事实,因错误产生了需撤销意思表示,撤销表示必须有效;关于有效的撤销表示也要具备三个条件,一个是撤销的意思表达,其次是撤销的意思到达,还有撤销要符合时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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