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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在我国的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要是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一定的依据,保护劳动弱者。我国的每个人都有从事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同时,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遭受到意外伤害,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