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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此条主要是针对签劳动合同的一些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一般具有以下条款:

(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是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

(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涵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福利等。

(四)是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项目、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会保险。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

(六)是劳动纪律。

(七)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八)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只能包含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约定均属无效约定。

(九)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的附加义务

虽然实际操作中公司基本上不会跟员工去协商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因为劳动合同就放在公司的人事部门,决定录用哪一位员工了的话,会直接让员工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但是员工也应该审查一下合同书当中的详细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合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