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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当劳动者不具备某项工作能力,不能完成其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培训,以提高其职业技能或者调整岗位以使其能够胜任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其仍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