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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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制订了高温补贴政策。它是指进入夏季之后,企业应为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补贴,但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较广,各城市分布的区域气温有所不同,经济水平也有差别,导致了各地的高温补贴标准是不同的。那?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2017年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尚未作出调整规定,因此参照该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怎么办?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进行举报。

如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有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他们将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给予劳动者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理。逾期未改正补发高温补贴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10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2、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用工单位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额外支付。

一共发放四个月。不过许多用人单位并不发放高温补贴,并非所有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单位是违法的,高温补贴的发放对象是一些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如空调安装工,建筑工人等等,这些劳动者所在单位如果不发放高温补贴是会受到法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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