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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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温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广西省位于我国西南沿海,大部分地区气候潮湿炎热,尤其是进入夏季以后,天气具有温度升高快、持续时间长、降温节奏缓慢等特点,因此,在广西工作的职工受到炎热气候的影响相对其他地区更大,为此,广西省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高温补贴政策,那么,广西高温补贴是怎样规定的呢?

广西高温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一、广西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连发5个月,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00元。分别为6月、7月、8月、9月、10月。

二、高温补贴怎么发?

自2011年6月1日起,广西已实施企业高温津贴。同年,广西人社厅、广西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广西高温津贴标准只规定一个数值区间,而不是一个绝对值,各类企业应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广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区间水平也会适时调整。

使用农民工、聘用工特别是环卫一线工人的单位是否也要支付高温津贴?根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而由于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三、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如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为6-10月共计五个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同时,明确规定了对于一线环卫清扫工人和非全日制用工的也要发放高温补贴,在具体落实中,可根据工作时长采用小时制的形式发放。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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