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纠纷/列表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具有以下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律师提醒大家,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TAG标签:抗辩权 不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