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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的一项抗辩权能。是指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并且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包含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止履行,第二个阶段是解除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8条、6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其行使条件如下: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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