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法减资

合伙企业法减资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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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是否受合伙企业法约束

收益分配的原则11.1各方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11.1.1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在最碃袱百惶知耗版同保括晚交付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11.1.2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本协议第10.2.5条规定的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缴付出资。下同)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本协议第21.1.2条规定的管理费、第35.1条规定的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11.2尽管有11.1的规定,本企业仍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15.3条规定的顺序派发收益和向普通合伙人支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