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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恶意租约是否合法?

买卖不破租赁恶意租约是否合法?

一、买卖不破租赁恶意租约是否合法?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恶意租约并不合法,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此,购房者在签约前可以要求业主提供租户所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声明》。虽然,即使租户的优先购买权未得到保障,也不会影响到业主与第三方购买者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应,但是为了避免过户时租户不配合等麻烦,还是事先确认为好。

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1、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于买受人继续存在,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无须另外成立租赁合同,买受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关系,成为新的出租人。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买受人要一并遵守。

2、所有权变动以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买卖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审判实践中,法律关系交替的时间点很重要。由于房屋买卖而产生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主体变更的时间点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时间,也就是房屋权利变更登记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之规定,该时间点为房屋权利变更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

3、移转于买受人的权利。转移权利的范围为租金请求权;承租人提供的担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证金等;合同终止权。但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转而受影响,独立存在。

4、移转于受让人的义务。租赁物继续由承租人使用收益,买受人负有使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买受人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那些没有资金购买房屋的,可以租赁他人所有的房屋,但若是房屋的所有人在租赁期间,实施了恶意租约等的违法行为,此时由于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此不需要遵守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此种情形租客需要搬离租赁的房屋。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