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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无效能否继续适用违约条款


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无效能否继续适用违约条款

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无效能否继续适用违约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中,时常因为存在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导致施工合同无效,而在施工期间,分包人或者承包人可能出现一些违约行为,由此就存在守约方如何维护权益的问题,究竟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那么合同无效,守约方还能否要求适用违约条款进而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可见合同无效,不能继续适用违约条款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并结合实际与合同中的施工相关内容来确定损失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