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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分公司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依据?

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分公司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依据?

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吗?分公司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依据?

实务中会碰到因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而认为分公司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或者分公司住所地不能作为管辖依据等理由不受理案件的情况,给案件的起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时常出现各方扯皮现象,觉得双方都在为难对方,那分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住所地是否能作为管辖权依据?通过查询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能给出明显的答案即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住所地能作为管辖依据,未依法成立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住所地不能作为管辖权依据

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之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依据。如上所述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具体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49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