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常识/列表

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厂房成了违法建筑要拆除

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发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北壁富路西侧一院内一层建筑及部分二层建筑涉嫌违法建设。2019年7月10日,宋庄镇政府作出《公告》,要求该建筑所有权人自该公告日期起3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宋庄镇政府拆违办公室接受调查。宋庄镇政府于2019年8月5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19年8月13日对涉案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厂房成了违法建筑要拆除

宋庄镇政府作出限拆决定,主要内容为涉案建筑所有权人在富豪村北壁富路西侧所建设的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务必于2019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和清理屋内物品,逾期仍不自行拆除和清理屋内物品所造成一切后果自负。2019年8月13日8时后,对上述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王建忠不服限拆决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宋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拆决定违法。

图片

另外,针对宋庄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王建忠于2020年3月9日向通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宋庄镇政府于2019年8月13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20年8月24日,通州区法院作出确认宋庄镇政府对涉案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00年徐辛庄镇政府响应国家号召,批复原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富豪村(即本案富豪村)建立村工业大院。根据该政策,王建忠(乙方)与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富豪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于2000年7月30日签订《租赁土地合同》。2001年11月25日,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富豪村委会出具了证明,主要内容为:王建忠投资创建了北京市天明灯具机械厂,于2000年8月1日始在富豪村工业大院内租赁土地6900平方米,租期为50年,作为生产经营用。在其土地上建筑了两个车间540平方米及7间平房170平方米,其产权归王建忠所有。徐辛庄镇政府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王建忠在租赁场地内,除建设上述房屋外,在2000年至2006年期间又先后建设3000多平方米建筑物。2018年宋庄镇富豪村遇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项目,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王建忠所建厂房进行了测绘登记,后双方因补偿标准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建忠未与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

涉案建筑物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其修建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背景,王建忠系基于对属地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合法性及连续性的信赖,方投资建设的涉案建筑,尤其是其中的710平方米建筑直接得到了属地政府的认可,对此1141号判决亦曾认为上述710平方米建筑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且涉案建筑所在土地存在相关占地项目,宋庄镇政府在启动涉案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前,曾对涉案建筑进行了测绘清登,并曾与王建忠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在此情形下,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及维持相关项目补偿平等性等因素考量,不宜将涉案建筑全部定性为违法建设直接拆除。王建忠依旧享有涉案建筑的相应合法权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上述行为虽均具有可诉性,但对违法建设产生事实拆除效果的应属强制拆除行为,该行为亦可能存在超越拆除范围、损毁室内物品等违法情形。故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行政赔偿请求宜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时一并、或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再行提起。

综上,政府在认定违法建筑时应当考虑信赖利益原则,不能随意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建。

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