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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筑拆除流程

农村违法建筑拆除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处理违法建筑之前应该进行调查,比如确切的违法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相应证据如照片等。经过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法后,对违法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在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之后,有权的政府机关会作出另外一份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会给予公民合理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如果在限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履行拆除的义务,人民政府会下发强制拆除决定,要求在一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若没有自行拆除,那么将有执法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强拆或者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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