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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的房屋被拆迁了,超过法定期限还能维权吗?

林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城中村建设房屋一幢,共四层,后二人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处房屋的第四层归林女士所有。2018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杨先生就其所有的一到三层房屋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安置。而属于林女士的第四层房屋,虽然经过评估公司的评估测量,却迟迟得不到补偿。林女士多次找拆迁办索要补偿款,拆迁办均以房屋补偿款已支付给前夫为由拒绝补偿,但是通过查看杨先生的补偿协议,发现其补偿利益并未在杨先生的协议中体现。针对林女士的补偿款应当怎么申请向谁申请呢

首先林女士的第四层房屋不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单独所有,在评估报告中也体现了产权人是林女士,拆迁方明知道第四层房屋是林女士的,不可能将第四层房屋的补偿利益一并给前夫。林女士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区政府就第四层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两个月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区政府未作出任何答复,林女士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离婚后,分割的房屋被拆迁了,超过法定期限还能维权吗?

据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应当与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一致,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本案中以碑林区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碑林区政府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其在60日内针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结合本案实际情形总结以下问题给大家提个醒第一,补偿安置的申请期限问题。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6个月,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是1年。但这一规定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比如房屋被拆除,针对强拆行为起诉期限是1年,如果强拆前行政机关作出了拆除决定,那么针对决定起诉的期限是6个月。而如果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利,补偿安置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即使超过上述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仍然可以申请补偿安置,只是不能在要求确认强拆违法。本案的征收项目启动于2018年,拆除行为发生在2019年,申请补偿安置是在2022年。显然申请补偿安置的权利并未因时间久远而丧失。第二,征收项目中的补偿主体问题。在房屋征收项目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职能部门为征收部门,比如住建局、房屋征收管理局,征收部门委托具体的实施单位,比如街道办、镇政府。对于征收过程中合法行为,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行为如强拆房屋,由征收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涉及具体的补偿安置,包括行政机关主动作出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人申请补偿安置,均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法定主体。此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补偿职责推卸给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均无法律依据。


综上,被征收人在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如果房屋被强拆,除了通过起诉强拆违法、要求赔偿之外,在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补偿安置。如遇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咨询我们会安排专业律师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