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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要不要追缴?

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要不要追缴

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要不要追缴?

善意取得对财产对赃款赃物具有漂白功能但是在被害人财产保护和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保护之间我认为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更应该保护理由如下

最高院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的复函中第二条“不知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原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求返还而可协议赎回

结论法院是承认善意取得的并且对善意取得的财物予以保护但是善意取得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必须通过合法交易

最高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意止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允许

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局印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中第12条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关于“明知”的认定也有定义明知是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的途径解决。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七条又规定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规定如下“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金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

本律师认为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保护大于被害人

如果不对赃款赃物善意取得人的保护必然要加大交易成本善意第三人对每一笔交易资金财物的来源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没有能力核验其是否属于所交易的款项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如果善意取得人对所交易的财物款项进行必要的核实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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