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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肇事车辆交强险脱保,如何索赔

【案例】

交通事故发生,肇事车辆交强险脱保,如何索赔

孙某某驾驶×××号车辆和骑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害、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逃离现场。经XXX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驾车逃逸,且驾驶机动车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轧导流带行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经交管部门登记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经查,孙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为本案另一被告孙大某,肇事车辆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保。

事故造成原告腰1椎体压缩骨折,支出住院费65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鉴定,根据该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鉴定费3150元。原告主张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项。

商业险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证明肇事逃逸三者险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1、肇事车辆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孙大某付有车辆投保义务人,应和事故责任方孙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

2、根据保险条款,因孙某某肇事逃逸,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交强险责任范围外部分,由事故责任方孙某某按过错比例赔偿,双方主次责任,故交强险外本院确定赔偿比例为70%。

【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理赔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二,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商业险免赔情形:主要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条款确认,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旨在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