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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遗失物盗赃算不算善意取得

有句话说得好,不问自取,是为贼也。我们都知道不经过别人的同意就拿走别人的东西是不好的行为,甚至涉及到偷窃的问题。可是对于别人遗失的东西或者赃物,有的人认为就这么拿走没什么关系,捡到的就算自己的,但有的人却并不这样想,那么物权遗失物盗赃算不算善意取得呢?

物权遗失物盗赃算不算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是怎么回事儿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一)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和让与人对标的物无法律上处分权。让与人原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某种原因丧失处分权的,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在一般条件下,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标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因素判断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依一般交易成经验或生活经验,受让人受让财产应当注意财产的来源并支付相应的价格。对于让与人无偿让与标的物,理应引起受让人疑问。如是受让人并未疑问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受让标的物,则表明受让人的善意有问题。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受让的标的物,如果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是不需要登记的财产,则该财产已经交付给了受让人,受让人已经取得该财产的占有。

还是有区别的。但是由于很多人对善意取得的模糊认识和理解错误,总觉得物权遗失物盗赃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儿,但是一不小心就会变成侵占别人的东西。所以说当我们见到遗失物赃物的时候,还是主动交到公安局去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