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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