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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修改前的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