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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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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搜索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因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而产生的纠纷。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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