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当前位置 /首页/合同事务/合同订立/列表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1、无因管理

民法典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指的是什么?

无因管理概述:

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的事务的行为。管理人他人事事务的人称之为管理人,他人称之为受益人。无因,即无法律或者约定之因,管理即客观上行使了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无因管理的事务仅限于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务。第二管理人管理意思表示判断,以及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以及管理效果相关的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要件之主观要件: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定义,要构成无因管理则主观上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反之,客观上不具备此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养殖山羊的大户,有一天甲的山羊与乙的山羊一起走进了乙羊圈,乙以为是自己的则对其进行喂养,浑然不知甲的山羊,因此乙无主管管理他人事务之意。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要成为无因管理则必须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反之,如果存在相反的情形也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与山羊都是相同毛色,难以区分,一天在二人草原放羊之时,甲的一只羊把丙给顶受伤,甲见状把丙送乙,花去医疗费用5000RMB,因此甲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医生除外 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或者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偿还,受益人应该偿还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遭受的损失。例如甲乙是山羊养殖大户,甲的山羊跑到了乙的羊群中,乙为了此支出了300元草料费用,因此乙可以有权向甲主张,同时甲也应该向偿还。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无因管理主观要件,即无因管理应该符合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违背一般人观念。这里通常称之为强迫得利,甲在乙酒店吃饭,吃完饭后正准备开车离开,丙出来对甲说道,我刚刚把你车刷了,你应该给我50元洗车费用,这就是典型的强迫得利,因此甲可以不用支付。这里同时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探讨,甲丙之间没有形成意思表示,如果丙要形成服务合同则应该与甲合意才可以。因此利于看出丙的行为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注意,无因管理不要求是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也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对效果要求:

无因管理对管理目的达成问题,无因管理对目的不作要求,即没有效果也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甲去外地打工,自己甲的狗在生病在家无人管理,乙为了防止饿死,乙见状,把其狗细心照料对其进行医疗,花去RMB617,但是最后,甲的狗还是死亡,也构成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重在强调管理行为而非管理结果实现与否。

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本条规定了非无因管理的情形下,如果受益人因为他人管理事务而享有管理行为带来的利益,则管理人也享有因为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因为管理事务造成的损失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

2、不得当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