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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法原因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不法原因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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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对于这一问题,其实是需要比较长的篇幅进行说明才可以的,甚至有学者需要用上一万来字才可以表述完整。那么在这里我就简单的进行分析,只描述常见的情形。

首先,简单地普及一下概念。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拿了自己不属于的东西,不该要的东西,有些人是心安理得、明知故犯的取得的,而有些人是因一不留神而错拿的。想必这样的解释,大家都可以接受。

那么构成要件是什么?简单地说,是有三个要件。第一,“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指自己没有缘由的取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管这东西是属于个人还是团体。总之就是取得了早已物有所归、名花有主的事物。而且别人也没有明说或者指示说要处分于你。这就是第一个要件。其二,“取得事物之时,并没有缘由的,前后也没有联系或者没有因果关系”。就是不假思索,想必是当作自己的私人物品一般,拿起就用、拿起就走!如此这般,不分青红皂白,那一般都会出现问题的。第三,原有人已经失去属于自己的东西,而取得者确有拿到了。换句话理解,就是说不当取得只是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是已经客观存在,确确实实发生了,而不是臆想,更加不是取得之后,经过思索,稍刻即物归原主。

以上就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希望可以让各位看官对此有个初步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