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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五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五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五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