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录帮 法律 2.3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哪些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2.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TAG标签:办学 损害赔偿 中外合作 其他侵权 条例 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