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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2.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