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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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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区别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一字之差,时代巨变

众所周知,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基本行为规范,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的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新中国成立后,在1955年就开始着手编制民法,后中断。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更加迫切要求完备、健全的民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一部简化版的民法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条文稀少、规范简单,调整范围不周延,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为填补民法通则的不足,我国又陆续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这些法律连同民法通则一起构成一个较为松散的民法体系。上述民事单行法由于立法时间不同、参与立法的人员不同,彼此间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各单行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分散立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不统一。相对于较为完备的刑法典和诉讼法典,统一民法典的缺位成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上的一大遗憾。

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高度的函摄性和抽象性。民法总则不是民法通则,总则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法各组成部分的规范,如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此期间、期间的计算等。可以说,此次民法总则的编制标志着一部规模宏大、体系新颖的民法典正在生成,而当年作为权宜之计的简化版民法典——民法通则行将走入历史。

世界上杰出民法典的代表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编纂于工业化时代,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和时代烙印。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和信息化重叠交融的历史时期,这构成了民法总则编制的时代背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又当然构成民法总则编制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以创新理念指导民法总则的编制,民法总则应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我国公民的各项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后,也是会受到司法部门的制裁和处罚,那么我国的法律也分为了刑法和民法,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