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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学校过错原则指的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民法总则学校过错原则指的是什么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和教师对学生的暴力,不断地涌入到了大家的视线当中。让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孩子们在学校屡屡遇到的不公平遭遇,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学校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中学校过错原则指的是什么?

一、民法典汇总学校过错原则指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二、过错推定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般来说,学校在生活中本应该是让孩子放心学习的地方,但是孩子在遇到校园暴力的时候,有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消防监管制度的松懈,导致孩子对学校产生恐惧,在某些情况下,学校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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