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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监护裁决的原则有哪些?

父母对子女负有监护的义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往往在监护权的归属上。如何做出有效裁决是对法院的一个考验,最近,我国制定了民法典,对于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事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监护裁决的原则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说法。

民法总则监护裁决的原则有哪些?

一、民法典监护裁决的原则有哪些?

1、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2、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3、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二、如果得到监护权,对方就不用负担子女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裁决。民法典监护裁决方面的原则是支持原则、继续性原则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通常情况下,女方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除非女方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出现。对于没有拿到监护权的一方,要按照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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