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列表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和人是否有区别?

一提到法人,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就是人,其实这是错误的概念。在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中明显指出,法人指的是一个组织,可以是工厂,也可以是公司,但是不是指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是法律对人的说法,因此,自然人即我们所说的人。那么,法人和人到底有何区别,请看小编分析。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法人和人是否有区别?

一、法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五十七条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与人的区别

1、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2、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中法人只是法律赋予组织单位人格意义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法人可以是由多个人组合而成的一个团体,且这个团体必须具备一定资产,对资产有处置权,对债务有承担和偿还能力。公司所说的法人代表其实就是公司多个法人选举出来一个代表而已,因此,法人和人是有很大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