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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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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为何产生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责任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按照吨位进行划分,像船舶吨位在300以上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33000计量单位。300总吨以下的,赔偿限额为54000计量单位。运输公司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等,都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