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法录帮 法律 2.0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TAG标签:受偿 抵押担保 民法典 抵押权 债权债务 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