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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民法典质权与抵押权谁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