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民法典留置权再设立质权谁优先受偿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上设立质权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