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列表

抵押权与质押权谁优先权

抵押权与质押权谁优先权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担保法中,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能否将固定资产出租?承租人能否以后来取得的租赁权抵抗抵押权人的租赁权?在先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可以将固定资产出租。担保法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租赁权可以优于在后抵押权得到法律保护,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在后租赁权得到法律保护。抵押权既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内容,又是担保法上的重要内容。在物权法上,抵押权是相对于所有权这种自物权的他物权的一种,即与用益物权共同构成他物权;在担保法上,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优先清偿其债务的权利。现行《担保法》囿于其制定当时的经济环境,对于抵押权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总结和汲取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将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纳入物权法,健全和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