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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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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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一)《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由上文可知我们可以以比较简单的角度理解这个概念,当债务人没办法按期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拥有对抵押物的留置权这是债权人也称作留置权人,简单点说就是债主把用来抵债的物品或者财产留置下来,并拥有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主要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不转移占有,这是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这两者的区别无非是以时间为界定,以是否财产转移为衡量;未到达抵押期限之前债权人没有转移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只能是抵押权人,到达抵押期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拥有转移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是留置权人。这样一看完全就把这层关系理清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债权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权益不受损害,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里首先小编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什么是抵押权什么是留置权。因为想要了解清偿顺序必须要知道基本的法律概念,其次就是留置权是优先于抵押权的,但是这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条件在这里也给大家介绍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