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法录帮 法律 2.7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TAG标签:第三十四条 强制 司法文书 行政 诉讼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