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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了就证明证据基本上已经齐全,但如果当事人要申请取保候审的话那么必须要符合取保的条件,并且提交相关的村材料,确保在取保之后对社会没有任何的危险,这样相关的部门才会进行受理,所以,处理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