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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四十三条

行政强制法四十三条
民法总则四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应民法总则第六十条到六十二条,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