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 法录帮 法律 1.08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TAG标签:强制 第三十三条 司法文书 诉讼仲裁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