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 法录帮 法律 2.9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附则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TAG标签:劳动争议 仲裁 劳动 规则 争议 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