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劳动仲裁/列表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申诉: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劳动关系的主体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引起的争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书面材料后予以审查,七日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对符合有关劳动仲裁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仲裁员通知双方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被诉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按期提交答辩书,委托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双方均预交仲裁处理费等。仲裁庭在立案后一般应于60日内结案,因案情复杂需延期的需由仲裁委批准。
3、执行:仲裁委的裁决书下达后,如双方当事人有一方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书即失去法律效力。如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