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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钟XX,男,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

钟XX与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林安蜀,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8279-8。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礼东,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X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