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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12月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逮捕,2014年1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颖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辩护人黄治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悬挂车牌的银灰色丰田卡罗拉牌小轿车,在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鄂州市财政局对面路段时,因躲避前方转弯车辆,将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林某(男,殁年24岁)撞至洋澜湖中,后又撞毁公交站台阳棚,造成被害人林某死亡,以及公交站台设施、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因交通事故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液体吸入)而死亡,交通事故损伤与机械性窒息为联合死因。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事情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书、通话清单、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肖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讯问录像、事故现场照片、道路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从宽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鄂州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社会调查,但该局未及时提交调查报告。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协中

书记员  吕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