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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使用国有土地的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而各地的税务机关在制定土地使用税的税率的时候,要结合当地公民的承受能力和土地在当地的价值,所以各地的土地使用税存在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我们将在以下的文章当中了解到的是,成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成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一、成都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2017成都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可见,成都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大、中、小城市制定了不同的税收等级,比如在成都的高新区,锦江区等这些中心地带的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就达到了每平方米30元,相反,在郊区,或者乡镇地区的土地使用费最低的是一元。成都的公民们应该结合自己所居住的范围和土地使用税的面积,计算自己应交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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