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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

伴随着经济适用房的大量出现,大批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了。申请人取得了经济适用房后,要是居住未满五年是否可以买卖呢?对于此类买卖合同该如何定性,是否有效呢?下面就让本站小编为大家解开这些谜团。

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

一、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效力只能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不能判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经济适用房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的初衷。也就是说销售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违背了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所以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合同的合同至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无所谓满五年后能否办理过户了。

二、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住房加以处分。根据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百分之一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总之,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按市价出售是违反行政机关有关限制房屋权利的经济管理法规、扰乱经济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经济适用房特殊的性质,要是购买后未居住满5年的话,一般是不准上市交易的。如果购房者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那么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由此可见,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也就是无效的,这是为了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做出的特殊规定。本站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