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案例/列表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质证意见中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质证意见中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质证意见中抗辩事由包括什么?

抗辩事由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的: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著作权侵权法定许可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侵权强制许可的规定中,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在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给了人们开了一项窗户,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前提是否对人们有益的,而不是恶意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