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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分析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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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分析是怎样的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大量篇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关情况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一,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连带责任。
        其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以下两种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一)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二)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二)所述情况,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究竟是等同该实际侵权人责任还是只对于收到著作权人警告之后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根据《侵权责任法》36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不再对于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只对在其接到通知后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不作为的相应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