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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局对宅基地的管理

土地局对宅基地的管理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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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行使


《物权法》第ll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

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井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有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使用权上房屋买卖的条件限制是仅限于同村或者同集体的人进行购买,也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如果是卖给了城镇户口的话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农村的房屋买卖是需要经过村委会的书面同意的,并且房屋买卖的时候肯定要办理房产证跟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的,所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买卖条件的人肯定过户都没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