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法录帮 债务债权律师解答 1.7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TAG标签:受偿权 债权债务 司法解释 债务债权 #